都有了“面子”的结局,也算是“中国特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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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mirror 于 2004-12-23, 22:18:43:

回答: 方舟子诉《探索与争鸣》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书 由 方舟子 于 2004-12-23, 22:08:41:

在特定的环境下的一场“三岔口”的折子戏,就是镜某的感想。有个“特异点”叫“言论自由”。三方都不去议论这个问题与“人身攻击”轻重,也不为此争论,只是“集中”在是否构成诽谤的问题上转悠。这样一来,首先法院就有“面子”了。

第一撤消初审的判决,斑竹有了“面子”。不论终(中)审里认定了多少初审判决理由,有这个“撤消”两字,就是“可以接受的了”。

第二的所谓“道歉”,不过是将此判决书登到自己杂志上。对杂志本身并不构成实质上的损害。80元的诉讼费的支付,比起各方的律师费来,也不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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