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语丝(www.xys.org)(xys7.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   胡德胜关于杜朝阳先生对被疑抄袭之答复的解释   致:方舟子先生   抄送:《人民黄河》编辑部及马广州先生,杜朝阳先生、钟华平先生   尊敬的方舟子先生:您好!   我曾于2013年1月13日电邮给您,指出署名杜朝阳和钟华平的一篇发表于 《人民黄河》2012年第5期上的文章“国际河流中下游沿岸国对上游沿岸国的影 响”(下称“杜钟文”)是一篇抄袭剽窃文章。从内容上和结构上看,它是对国 际著名水资源法专家Salman M.A. Salman发表于《Water International》第35 卷2010年第4期论文“Downstream riparians can also harm upstream riparians: the concept of foreclosure of future uses”(下称“Salman 文”)进行简译后,做了点简单处理和调整,再加入几个中文参考文献而形成。 感谢您为了打假而迅速将我的信件置于新雨丝网站 http://xys7.dxiong.com/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4/duchaoyang.tx t。   1月14日,《人民黄河》杂志社发电邮给我,称“感谢您致信揭发杜朝阳和 钟华平一文的抄袭行为,我们经过比对,确实属实”。1月16、17日,杜钟文的 作者之一杜朝阳先生于两次电邮给我(从电邮中看,也同时发给了方先生),就 被怀疑抄袭一事做出答复,并附《对“国际河流中下游沿岸国对上游沿岸国的影 响”被疑抄袭的答复》(下称“《答复》”,本电邮一并将之附上)文档。杜朝 阳先生的目的在于正面答复我的质疑,以证明他本人没有抄袭2010年Salman文, 并希望此事尽早澄清。1月18日,杜朝阳先生又三次发电邮给我,要求我“就自 己的不当做法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我此次发电邮给方先生,在于阐释我的判断缘由,提出针对杜朝阳先生“希 望此事尽早澄清”要求的解决方案,请方先生考虑。   之所以认为杜钟文是一篇抄袭剽窃文章,我的主要判断基础是:(1)杜钟 文的内容大部分在实质上与Salman文雷同。(2)杜钟文所引用事例在Salman文 中均可找到。(3)杜钟文所引用事例提及的外国评论学者与Salman文相同。(4) 杜钟文的8个外文参考文献中,7个与Salman文相同。(5)两篇文章的摘要的前 两句基本完全相同。就该第(5)点而言,Salman文是“It is commonly believed that only upstream riparians can harm downstream riparians by affecting the quantity or quality of water flow to them. It is not generally realized that downstream riparians can also harm upstream riparians by foreclosing their future uses of water through the prior use of, and the claiming of rights to such water.” 杜钟文是“It was commonly believed that only upstream riparians could harm downstream riparians by affecting the quantity or quality of water flow. However, it was not generally realized that downstream riparians could also harm upstream riparians by depriving their future uses of water through the requirement to the prior use rights and water rights.”精 通英语的人都可以体味到,这种流畅的英语表述对于没有长期以英语为工作语言 经验的人来说,是极其难以做到的。(6)两篇文章的核心创新之处是:Salman 文是下游国对上游国的“foreclosing future uses of water”,而杜钟文使用 的是下游国对上游国的“depriving future uses of water”(相应中文是“剥 夺未来使用权”)。Salman先生第一次明确提出关注并使用“foreclosing future uses of water”是在2007年发表的“The United Nations Watercourses Convention Ten Years Later: Why Has its Entry into Force Proven Difficult?”(《Water International》第32卷2007年第1期)一文 (该文也是杜钟文中所列的第一篇参考文献)中,历经三年之久的研究,这位学 术大家才完成并发表了这篇2010年Salman文。发表于2012年5月的杜钟文在第9段 称“已有学者开始”研究这一问题,但是并没有指出是哪些学者。而尽本人陋知, Salman先生或许是惟一最早明确提出并全面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   杜朝阳先生所附《答复》文档图文并茂,仅文字(不包括截图、扫描图片中 的文字)就五千多,从论文构思、写作过程、结构安排、内容出处和学术道德修 养几个方面来说明杜钟文不是抄袭之作。他指出,基于自己的“对前面论证的归 纳总结,得出‘剥夺未来使用权’的概念”。杜先生的最后陈述是:“两篇论文 表面上看似有些一样,经仔细研读,实际上,细微处有较大区别。从而也说明论 文素材相似,但是出处不同。如果抄袭Salman文,一些数据不会比Salman文更详 细,论述也不会有实质的差别。”   我的观点是,研读分析两篇论文,尽管其细微之处存在一些差别(如数据较 新、日期更具体、较细说明等),但两者的创新内容却是相同的,而且杜钟文所 基于的事例论据在Salman文中都有。   关于抄袭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为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和学者所认 可的客观标准说(即只要雷同在客观上达到一定程度即可,而不必考究被疑抄袭 者有无过错),另一种是不为普遍接受的主观标准说(即,不仅雷同在客观上需 要达到一定程度,而且被疑抄袭者还必须有抄袭剽窃的故意)。第一种标准广为 接受的原因显而易见。在资料易得的当代社会,人们很容易找到已有研究成果所 依据的文献资料或其类似文献,如果被疑抄袭者否认有抄袭剽窃的故意,在第二 种标准下就基本上没有办法认定抄袭剽窃成立,抄袭剽窃就会盛行;特别是被疑 抄袭者在对外文学术成果进行简译、编译或者摘译的情形下。也就是说,如果按 照第二种标准的话,像方先生这样的打假人士在法院基本上只有败诉的份了。当 然,第一种标准也不是绝对完美无瑕的,因为它真有可能使得极其个别的被疑抄 袭者蒙冤。这或许正是当代学者在从事研究时必须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进行查 新的原因。   如果按照第二种标准,而且如果确如杜朝阳先生所说在2012年杜钟文创作过 程中并没有抄袭剽窃的故意,那么,就可以认为2012年杜钟文并没有抄袭剽窃 2010年Salman文。进而可以说,2012年杜钟文两作者的学术见地在这方面远远超 过了其他国内学者和许多国际学者(包括从事多年研究的学者),实属国内学界 (特别是国际水法领域)可喜可贺之事。   鉴于杜朝阳先生“希望此事尽早澄清”,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有许多选项。 例如,(1)杜朝阳先生和/或钟华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2)根据第二种 标准,方先生认为2012年杜钟文不构成抄袭剽窃2010年Salman文,将题为“胡德 胜《人民黄河》的文章《国际河流中下游沿岸国对上游沿岸国的影响》是一篇抄 袭剽窃文章》”的网贴从新语丝网站上删除;(3)方先生将杜朝阳先生的《答 复》和我的这次电邮(可标为“胡德胜关于杜朝阳先生对被疑抄袭之答复的解 释”)一并置于新语丝网站上,任由他人进行见仁见智的评说。   以上解释,请方先生详察,并考虑后两种解决问题的选项。   顺颂冬祺!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胡德胜 2013年1月18日 (XYS20130119) ◇◇新语丝(www.xys.org)(xys7.dxiong.com)(xys.ebookdiy.com)(xys2.dropi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