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是只能由法院定罪,但是无罪确定权仍由公安、检察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特定机关通过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手段不同程度地依法行使,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不起诉决定权仍属广义的定罪权。
我的理解‘无罪假定’的体系是:不起诉之前不存在罪不罪的概念,就像不能说一个普通人无罪一样。检察院警察局放人不应该叫‘无罪释放’,只是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
中国的法律这方面跟跟西方不一样吧?只看到西方法院说guilty or not guilty,哪有警察可以说not guilty所以放人的?
anyway,文章错了,中国民众是可以在起诉前向公安局发公开信要求无罪释放邓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