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鹏归 于 2005-12-27, 19:14:37:
回答: 《剽窃比嫖娼更可恶》不如改成《宁可嫖娼,也不剽窃》 由 无知 于 2005-12-27, 15:49:14:
该文有3个错误。
首先,并不是不触犯刑法的行为就是合法的。中国的治安管理条例就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条文。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大陆对嫖娼的处罚也很严厉,国内派出所的朋友就说风流别过头,多次嫖娼可以被判处劳教两年。所以香港议员被劳教,完全符合大陆的法律程序。
“笑贫不笑娼”,是批判世风堕落的俗语,不是用来歌颂娼妓的贡献。
另外社会发达了,嫖娼并不专指男人玩弄妓女。